传统下的独白第13部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手术,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法医师”、“国粹式的密医”(中医之京派者)、“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医”、“大刀式密医”……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
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
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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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上至少修习司法修习生二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到“皇家律师顾问”k。c。(kg's unsel),或q。c。(queen's 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上诉法院的法官”(lordjtice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医”。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诽谤”,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度,为“胡律师”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 revnolds的“urtroo”或louis nizer的“y life 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附录(略——编者)
十八 老年人和棒子
……谁道人生难再少?
君看流水尚能西,
休将白发唱黄鸡!
一一一苏轼《浣溪沙》
王洪钧先生在二十五卷第七期《自由青年》里写了一篇《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政大外交系主任李其泰先生读了这篇文章很感动,特地剪下来,寄给他的老师姚从吾先生,还附了一封推荐这篇文章的信。姚先生坐在研究室里,笑嘻嘻地连文带信拿给我看,向一个比他小四十三岁的学生征求意见,我把它们匆匆看过,然后抬起头来,望着姚先生那稀疏的白发,很诚恳地答他道:王先生在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他说“首先不必谈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倒要看看如何使老年们交出这一棒”。站在一个青年人的立场,我所关心的是:第一、从感觉上面说,老年人肯不肯交出这一棒?第二、从技巧上面说,老年人会不会交出这一棒?第三、从棒本身来说,老年人交出来的是一支什么棒?我担心的是,老年人不但不肯把棒交出来,反倒可能在青年人头上打一棒!
姚先生听了我的话不禁大笑,我也感到很好笑,但在我们两个人的笑脸背后,我似乎看到果戈里(nikoi vasilievitch(gogol)的句子,我感到我们两个人的笑都该是“含着泪水的”!
“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庄子》天道篇的后面,记载那个斲轮老手对桓公说的几句话,实在很有余味:斲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斲忻轮……
这真是老年人的悲哀!但又何尝不是青年人的悲哀?老年人那方面感到对青年人“不能以喻”,在另一方面,青年人又感到对老年人“不能受之”,他们眼巴巴地望着老年人“行年七十”,但却仍旧孤单地走着那没有止境的老路,他们有热血,他们不能不悲哀!
现年八十六岁的美国诗人罗勃特·弗洛斯特(robert frost)在他《生命前进着》(life goes on)里写道:
little while back,aar near ripton,veront,ipnteew ore trees,you wonder why?well,i' like the chesey who did thethg。when they askedwhy,he said that the world wasn'esert whencait and wouldn'twhendeparted。those trees will keepgrog affer i' gone and affer you're gone。
不久以前,在伐蒙特州,在我那靠近瑞普顿的农场上,我种了一些树。你猜干嘛?呢,我就像那九十岁的中国老头子,他也做过同样的事。当别人问他干嘛的时候,他说当他来的时候这世界并不是一片沙漠,当他走的时候他也不愿意它是。这些树在我离去和你离去了以后,还会继续发荣滋长的。
这种留点余荫的人生观,它代表一个伟大心灵的伟大心怀,在奴隶出身的喜剧家斯塔提乌斯·凯西里乌斯(stati caecili)的《青年朋友》(synephebi)里,我们也可以看到那栽了树为后人享用的老农夫,他深信上帝不但愿他接受祖先的遗业,并且还愿他把遗业传授给下一代。
在活着的人里面,没有人能比老年人更适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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